林青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九

第九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向原告林青偿还借款16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000

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向原告林青偿还借款16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二、驳回原告林青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丽负担并径付原告林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刚人民陪审员  黄隆坤人民陪审员  胡忠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覃诗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

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借贷

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

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