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孝与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

条、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承孝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

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承孝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承孝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刘永媚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