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
条、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承孝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
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承孝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承孝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刘永媚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