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运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二百四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运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运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0,369.40元;二、被告叶运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10,073.88元。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

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一百一十四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