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陈建国与陈洪伟、淮安市富士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0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

第一条、

、第六条之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39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

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39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

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

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凤兵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