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支行与赵小兵、谢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小兵、谢开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小兵、谢开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借款本金105379.76元、利息和罚息11036.47元(以上利息、罚息计算到2016年9月20日,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准计算)。二、如两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有权以两被告抵押的高邮市景湖豪庭11-402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3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此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在登记的13万元限额内对该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韩兆平人民陪审员  任 铭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国鑫附本判决所依照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

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