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利与倪浩、邓家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云利与王冠、倪浩、邓家球

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云利与王冠、倪浩、邓家球在相互殴打中受伤,参照公安部门对事实的认定,张云利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程,故对于民事责任具体划分,本院认定,倪浩、邓家球、王冠各负25%责任,张云利自行负25%责任。张云利要求倪浩、邓家球、王冠负全部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第二、张云利主张的损失数额有无依据?1、医疗费。张云利在凤阳县人民医院住院费5166.11元、门诊费235.67元,合计5401.78元,病案与票据相符,医疗费5401.78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此外的医疗费,张云利未提供相应处方、病案印证,本院不予认定。2、误工费,根据安徽省2016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61038元/年,167.23元/日计算,张云利住院24天为误工日期,误工费为167.23元/天×24天=4013.52元。3、护理费,根据安徽省2016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收入44353元,121.52元/日计算,护理费为121.52元/天×24天=2916.48元。4、营养费,张云利住院24天,为需加强营养日期,30元/天计算,营养费为30元/天×24天=72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张云利住院24天,按照30天/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24天=720元。6、交通费,张云利未提供票据,参考张云利住处与治疗医院的距离、住院时间,本院酌定交通费为60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14371.78元,倪浩按照25%责任承担,为3592.95元;邓家球按照25%责任承担,为3592.95元;王冠按照25%责任承担,为3592.95元。倪浩、邓家球、王冠应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各自承担,其余损失,由张云利自行承担。对于张云利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

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云利未能提供达到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故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

第九十八条、

八条、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十九条、第一百三十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

第十二条、

十六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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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六条,《最高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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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四条,《最高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关于适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

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云利的医疗费为5401.78元、误工费4013.52元、护理

张云利的医疗费为5401.78元、误工费4013.52元、护理费为2916.48元、营养费为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20元、交通费为600元,合计14371.78元,被告倪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其中的25%即3592.95元;二、原告张云利的医疗费为5401.78元、误工费4013.52元、护理费为2916.48元、营养费为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20元、交通费为600元,合计14371.78元,被告邓家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其中的25%即3592.95元;三、原告张云利的医疗费为5401.78元、误工费4013.52元、护理费为2916.48元、营养费为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20元、交通费为600元,合计14371.78元,被告王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其中的25%即3592.95元四、驳回原告张云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云利负担67.98元,被告倪浩负担27.34元、被告邓家球负担27.34元、被告王冠负担27.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

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

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

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

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

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