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向英堂谭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洪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