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喜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六十六条、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的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喜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喜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三星手机及佛像挂坠金项链予以变现后按照损失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翟喜臣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