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
三十一条,《中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
第六十四条、
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判决如下:一、被告雷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借款本金683838.18元以及截至2016年10月9日的分期手续费23390.5元、利息37431.01元、滞纳金8411.48元;二、被告雷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分期资金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复利(其中利息以分期资金683838.1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37431.0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以及滞纳金34191.91元(按照借款本金683838.18元的5%计算);三、被告雷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律师费28993元;四、被告重庆极致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0元,由被告雷蓓、重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0元,由被告雷蓓、重庆极致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伟人民陪审员 姜全芬人民陪审员 胡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颜 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