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玉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玉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利息截至2017年1月21日为28864.96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申方占、张凤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申玉朋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被告申玉朋、申方占、张凤英负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根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丽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