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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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
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