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通讯器材经营部与韩勇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勇岗偿还原告华强通讯器材经营部本金1500元,借期利息1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勇岗偿还原告华强通讯器材经营部本金1500元,借期利息14.8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勇岗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