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元,邮寄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6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杨锐琪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新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