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信与陈东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忠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60.00元、保全费5000.

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忠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邮寄费300.00元由原告孙忠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凯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