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勇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勇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的借款本金79333.33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4月27日的借款利息8783.6元、罚息23234.83元、复利2821.99元,并从2017年4月28日起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唐昌栋对被告李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原告中国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李勇、唐昌栋负担。被告李勇、唐昌栋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袁经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溢麟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