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一条、
百零一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二条、
零二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常先进、汪丽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老西门汽车站候车室门
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常先进、汪丽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老西门汽车站候车室门南和门北门面房两间。查封期间交由常先进、汪丽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李彩云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西关山西老汽车站413房屋一套(怀房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李彩云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321财保108号之一申请人:汪超,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永平街12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404160311。被申请人:赵坤,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小坝子路5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08010155。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皖0321财保10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赵坤所有的“皖C×××××”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申请人汪超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坤所有的“皖C×××××”号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坤所有的“皖C×××××”号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汪超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宋海灵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张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