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陈彦东申请支付令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彦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

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彦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高峰借款5380元。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陈彦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书记员  于光远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