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伟、张敏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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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国伟、张敏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龚连娣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玮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