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颖颖与北海市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北海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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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颖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锦萍审判员  徐 荣审判员  吴灵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

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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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

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