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颖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锦萍审判员 徐 荣审判员
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颖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锦萍审判员 徐 荣审判员 吴灵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
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
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