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江继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储玉姣书 记 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