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与王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江继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储玉姣书 记 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