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郑素珍提供借条载明的内容,可说明郑素珍与陈志全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借贷行为实际发生,可认定郑素珍已向陈志全履行出借款项57,000元的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本案陈志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案陈志全经郑素珍催讨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郑素珍请求陈志全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志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郑素珍借款57,000元。
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志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郑素珍借款57,000元。二、驳回郑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陈志全负担。如不服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陈志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岩松审 判 员 林斐偲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浦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