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意、张贻章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胜代理审判员
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意、张贻章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胜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代理审判员 董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规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