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与生宝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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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判决如下:生宝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支付上海市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公房租金1,230元、保安费180元、保洁费1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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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生宝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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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