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守文、李光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李守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守文、李光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李守文、李光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利振审 判 员 王 振人民陪审员 李桂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晨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