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3周正华与何国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又辩称,4月30日已与原告结清所有费用,但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何国才拖欠原告租金、车辆租用期间的违章罚款及车辆修理费,应付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取车拖车费880元、补办行驶证钥匙的费用300元,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2017年5月1日至5月18日按日租金120元的双倍即240元计算被告迟延交付车辆的租金4320元,因车辆租期未确定,被告是否逾期无证据证实,故仍按原约定每日100元计算费用,自5月1日至5月18日共计18天,合计1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六条、

百二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国才给付原告周正华租金人民币1800元、违章罚款250

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国才给付原告周正华租金人民币1800元、违章罚款2500元、维修费1000元,合计5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正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国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管维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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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六条租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

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