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寅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黄寅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寅当庭对指

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黄寅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寅当庭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包是其捡到的,毒品也不是自己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黄寅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附近,携带一黑色手提包从一部车上下来,后在该小区2期附近门口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民警当场从黄寅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检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净重490.50克,后民警依法对涉案毒品进行封存、扣押。经检验,查获的冰毒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指认毒品、称重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黄寅随身携带的包内检查出疑似冰毒一包。民警对查获的毒品进行了扣押、封存、称重、提取、送检。黄寅对查获的毒品及称量过程进行了指认。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90.50克,含量为77.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寅的到案情况。3、视听资料,证实案发及民警执法的过程。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9)巴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寅的前科情况。5、被告人黄寅的供述及辩解,其供述2017年5月24日16点过,其准备去朋友陈某的家中,在沙坪坝区某加气站斜对面旁边的小树下看见了一个黑色的包,将包捡起来后走到陈果小区门口,后面冲过来几个人,其便将包丢在地上,后来这些人出示了警官证,并当着他的面打开包,从包内拿出了一个银色的袋子,里面用白色塑料袋包装了一包晶体状的东西,其表示没有碰过包内的东西。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重量共计490.50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黄寅提出的包是其捡到的,毒品也不是自己所有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视频资料从多角度反映出黄寅从车上下来之后一直随身携带涉案黑色手提包,民警将其抓获后当场从该手提包内查获涉案冰毒一包,以上证据能够形成锁链,能够证实黄寅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故对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寅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第三百四十八条、

百四十八条、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共计490.50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莉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人民陪审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