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然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然辩称,其是向黎某借款3万元,没有虚构

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然辩称,其是向黎某借款3万元,没有虚构事实骗取雄宇公司的保证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初,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黎某经鲍某1介绍,认识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即被告人周然。被告人周然在德通公司尚未取得在南昌市生米大桥污水处理厂附近建一钢构仓库的相关审批的情况下,称自己负责该钢构仓库工程,要求黎某提供雄宇公司的设计方案并报价。黎某按要求将设计图纸、报价通过邮箱发送给周然。被告人周然遂以想把该工程给雄宇公司来做为由,要求雄宇公司转3万元给其个人农行帐户。2013年7月30日,雄宇公司将3万元转帐给被告人周然。因被告人周然不能履约,在黎某提出不退款便要诉诸法律后仍不退还3万元款项。另查明,被告人周然于2014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然的亲属已退回雄宇公司7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2017)报案人黎某的陈述:其是进贤县雄宇公司负责对外业务的员工,其公司于2013年7月份因承接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业务,被一名叫周然的男子诈骗了三万元投标保证金。其经鲍某2(姓名不详)介绍认识周然,周然自称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将在南昌市银燕物流处建一钢构仓库,而这项项目由周然负责。周然向其介绍了该工程的基本情况及另外几个单位的报价情况,他拿了一份昌隆钢结构公司所设计的方案图,要求其公司在此方案的基础上增加雨棚再重新设计报价,其中报价含钢结构的土建。其公司将图纸、报价全部做好后发送到周然的邮箱。2013年7月30日上午,周然用电话通知其,他已和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董事们初步确定由其公司承接项目,同时周然要求在签订该项目合同前,其公司必须缴纳三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缴纳保证金三天后双方就可以签订合同,然后他通过短信将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17发到其手机上。当天下午,其公司财务就汇了三万元到周然帐号上。钱汇出去后,其多次电话催促周然签订项目合同,周然多次以施工许可证等施工证件还在办理为由,叫其公司等待。2013年8月6日,周然再次以签订合同为由要求其公司汇两万元,钱到帐后在2013年9月10日之内签订合同,周然的要求引起其公司的怀疑,其公司要求见面洽谈。第二天中午,其和公司的陈晓勇副总经理和周然见面,并提出去项目现场实地查看、希望尽快签订合同、不会再汇两万元保证金。周然以施工许可证在办理等理由推诿不能去现场看,签订合同需等到2013年9月10日。到了9月10日之后,其公司多次电话催促周然归还三万元投标保证金,开始联系周然,他希望其公司再考虑下,不要错过机会,合同很快就下来。联系数次后,周然就不接其公司人员的电话。其公司通过介绍人鲍某2转达退款的意思,鲍某2回话他答复过几天再还,但一直没有归还。(2017)证人鲍某1的证言:(2014年6月9日的笔录)去年不记得几月份,黎某跟其说他将汇三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给周然,其当时还特意提醒黎某汇钱要慎重,小心被骗。详细情况是其跟黎某在一起吃饭,其听黎某说要跟某物流合作钢结构项目,黎某提到他不认识物流这一块的人,其也是好心,想起以前认识的一个在江西省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业务总经理周然,于是就介绍给黎某认识,至于他们之间的项目其不清楚。雄宇公司在被周然诈骗三万元后,公司曾派人多次联系周然要求退款的事情其知道,黎某为此给其打过电话,其还特意给周然打过两三次电话,他每次都承诺会还,但迟迟没有归还。(2014年8月13日的笔录)其不知道周然所在的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在南昌市污水处理厂计划租地建仓库的项目,其只是介绍黎某和周然认识,至于他们之间谈些什么其并不知道,周然曾说希望其跟黎某提一下,让黎某借三万元给他,其将他的想法转达给黎某,但是同时其也特意提醒黎某汇钱要慎重,小心被骗,至于三万元要干什么,其就不清楚了。(2017)证人程某的证言:其是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去年七月的时候,经中间人鲍某2介绍认识周然,其和黎某、鲍某2与周然见面,听周然介绍他公司在银燕物流处有一钢结构仓库工程,他拿了一份昌隆公司设计的草图,要求其公司根据他的要求设计报价,设计后通过黎某的邮箱将设计图发送给了周然。周然通过电话、短信给黎某,说马上要签订银燕物流附近仓库钢结构工程的合同,要求其公司打三万元投标保证金至他个人帐户。后来周然又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签合同,他希望其公司再汇两万元保证金,其公司对此工程开始怀疑,便约周然见面,提出要周然带到工程现场看下,他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他希望再拿两万元保证金,然后在2013年9月10日之前签订合同,当时其公司不同意再汇任何款项,并催促他尽快签订合同。其与黎某等人到工程现场,不像是要建新工程的趋势,其公司便多次催周然退还保证金,但周然一直拖延,直至不接电话。(2017)证人徐某1的证言:(2014年6月11日的笔录)其是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在南昌市生米大桥污水处理厂附近处建一钢构仓库是其公司的一个设想、计划,目前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周然任其公司业务总经理,主要是承接业务这一块,项目那一块既便有,也不会交给他做。周然于2013年7月份以公司建钢构仓库项目为由,向江西雄宇集团邀请承接该项目,公司和其本人都不知情,雄宇集团汇了三万元到周然,其不知情。(2014年7月17日的笔录)公安机关在2014年6月份向其取证,其当时所说全部属实。2014年7月16日,周然的弟弟周某送交了一份由江西德通物流公司出具的关于周然在公司的职责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是其写的,周然是负责其公司在污水处理厂建仓库项目的所有工程,这是公司的任命,没有书面文件证明,其第一次否认公司存在该项目,其作为公司的法人,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公司的很多事情其也不清楚,其也是在周然被抓后,才关注这件事。(2014年9月18日的笔录)其公司在南昌银燕物流公司旁边的污水处理厂有意向做一个钢结构仓库工程,具体地址在象湖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右侧的一块长方形的地,总面积20多亩。这个项目是和污水处理厂负责后勤的徐某2谈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租金和租期的问题,租金每年1000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5年(协议未签订),只是其和徐某2口头上谈了这个事情。其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否认周然负责象湖污水处理厂的这个工程,在情况说明中又说周然确实负责这个项目,因其是公司董事长,底下负责的高层管理人员有10多个人,他们分管不同的业务,有些事情其也不是太清楚,公安机关第一次找其进行询问时,其还没有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还不了解象湖污水处理厂的这个工程到底是由谁负责,于是就想当然的认为周然不可能负责这个工程,因为他前期是管物流业务这一块的,后来其经过了解,发现这个项目确实是由周然在负责,于是其出具了情况说明书。其公司没有向相关部门递交这个工程的审批材料,只是通过朋友找城建部门谈临时建筑项目问题,还没有正式递交申请材料。其先和徐某2口头谈好了这块地的使用协议,然后再委托周然进行前期摸底。(2014年9月18日的笔录)其对周然是否负责污水处理厂仓库项目前后存在矛盾的说法,后来其是问了公司副总王某才了解到周然负责这个项目,王某负责项目部的管理工作。周然开始是搞业务的,后来周然临时调到项目部。其有过要周然负责污水处理厂仓库项目的意思,其记得当时还是孙总管理周然。7月4日,周然被拘留后,周然的弟弟周某找了其,其才知道周然被拘留。周某要其开具周然负责污水处理厂仓库项目的证明,其就过问了这个项目的情况。(2017)证人宋某的证言:(2014年6月9日的笔录),其是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负责人,其不知道公司将在南昌市银燕物流(南昌市生米大桥污水处理厂附近)处建一钢构仓库,也没听说过。周然在公司主要负责公司货物储运这一块。(2014年8月13日的笔录)周然称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为计划在南昌银燕物流公司附近建设钢结构仓库项目,公司特意开了两次会,两次会议其都在场的事情,对此事其不记得。2013年的具体几月份不记得了,其跟徐某1、周然在江西南昌污水处理厂门外,徐某1说计划在污水厂围墙外面搭个板房,其为此特意问了一些朋友,他们告诉其搭板房发球违章搭建,后来徐某1也没有再提过此事,其也就没在意了。其不清楚周然在该项目中是什么角色。周然提到污水处理厂外围钢构项目是由其和他一起负责的事情,其不记得了。(2017)证人欧某的证言:(2014年7月17日的笔录)其是南昌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即南昌污水厂的总经理,其没有听说过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也没有人找其谈买土地的事情,其公司的土地没有买卖权,其公司的土地是公益性用地,不存在买卖的可能性。(2014年8月26日的笔录)其公司在南昌市生米大桥旁银燕物流公司旁边,其公司围墙外有很多物流公司搭建集装箱式的办公平房。只有公司西边建筑的垃圾清理处由南昌市政府批文同意建设的,其它建筑都是违章搭建。徐某2是其公司综合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后勤。其和徐某2都没有权利处理公司的土地。(2017)证人周某的证言:周然是其二哥,其向公安机关交一份江西德通物流公司出具的周然在公司的职责情况说明,是由徐某1出具的,盖了公司的公章。(2017)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在外面接钢结构工程业务,江西德通物流公司在南昌污水处理厂确实存在计划建设钢结构仓库的情况,其也设计过图纸及报价给德通公司的徐某1。其合伙人通过江西力宏钢构公司设计了一份图纸及报价,周然陪其一起到德通公司找徐某1,公司的李某3也在办公室。聊了该工程的事情后,其把图纸拿回来进行了修改,其和周然又将该工程图纸交给徐某1,他收下图纸后说等土地手续、审批材料办齐全了,再通知其。(2017)证人李某2的证言:江西德通物流公司是由其和徐某1共同组建的,公司有南昌污水厂仓库钢结构工程,工程用地是由其大嫂徐某2介绍的,她是南昌污水处理厂的一个部门经理。该地属于南昌污水处理厂,在南昌污水处理厂的围墙外面,对面是银燕物流公司。公司里其、徐某1、周然还有徐某2都知道这个工程,周然在公司一直负责工程建设,这个仓库工程也由周然负责。去年夏天的时候,周然带了一个中年男子到办公室,当时其和徐某1都在,他们向徐某1谈这工程,具体怎么谈的其不清楚。(2017)证人王某的证言:其知道江西德通物流公司,其知道该公司想在南昌污水厂建仓库钢构工程,想在那里租地,好像是做什么信息部。其听徐某1说想租场地,刚好其老婆上班的南昌市污水处理厂外面有一块空地,其就顺便带徐某1和李某3去看了一下那块地,可是看完以后,就再也没有下文了。(2017)证人徐某2的证言:其是南昌市污水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后勤、房屋管理等事务。去年的一天晚上,其和德通公司的徐某1、李某2同坐一辆轿车到其公司玩,在车上不知他们谁说了一句:嫂子,你公司的地这么好,是否会卖啊?当时其告诉他们公司内部的地是不可能转让的,但公司外面的地有很多人搭建筑,如果你们想做,就去找银燕物流公司,后来就没讲这事。(2017)付款回单:2013年7月30日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向周然转帐3万元,摘要为劳务费。(2017)短信:黎某与周然短信往来记录。其中有内容为“黎总我这还缺一二万元钱,能否帮忙解决,9月10号之前未签合同按二分月息如数还返,合同签订我们兄弟再座下详谈,请回复。”(2017)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公司在象湖污水处理厂建仓库,公司已立项,负责人为周然,负责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公司决定项目报批的同时与项目有关工程及配套设施同时启动实施并进入实际操作。这个项目一直在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因为某些原因,国家相关部门至今尚未批复,工程具体实施情况暂缓实施。(2)到公司调查取证过程中,说周然不是本项目负责人的原因,周然与进贤雄宇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三万元债务纠纷影响到公司声誉,公司对此事及其愤怒,但未想到因为这一说明导致周然具有诈骗嫌疑,公司本着还原事实真相的原则作出说明,周然是本项目的实际负责人。(3)周然对公司讲述,周然欠进贤县雄宇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三万元属私人借款。(2017)预算表、图纸:江西雄宇公司发送给被告人周然的“德通物流钢结构仓库建筑图”、预算表,工程总造价为7593010.73元。(2017)企业信息: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南昌桑德象湖水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2017)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其公司与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洽谈银燕物流污水处理厂建设钢结构仓库工程时,在商洽报价、设计图纸过程中,江西德通物流公司以及周然或公司他人均未向其公司提供有关此项目建设的证明或批复文件及相关内容。(2017)南昌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证明:经查档核实,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在其分局管理辖区内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017)被告人周然的供述:(2014年7月4日的笔录)其没有诈骗江西雄宇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三万元投标保证金。其是通过朋友鲍某1认识雄宇公司业务员黎某,其向鲍某1说最近比较困难,能不能帮忙借几万块钱,是鲍某1开口向黎某借了这三万元给其。这三万元是雄宇公司业务员黎某发到其农业银行的账户上的。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徐某1让其负责南昌市银燕物流钢构仓库这个项目,让其找队伍设计、报价。其找了两家公司报价,一个是江西雄宇公司,另一家其不记得叫什么名字,是其朋友李某1向其报的价,这一家也没什么联系,主要还是想把这个项目给雄宇来做,去年其让雄宇做了图纸和预算,这些其都给了徐某1,徐某1对这个项目非常了解。鲍某1知道其在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南昌市银燕物流钢构仓库项目,其跟雄宇公司之间没有签钢构仓库项目合同。其约了黎某谈再借两万元钱用于其在喜盈门灯具店的开支,但是他没有借。雄宇公司向其电话催要过那三万元钱,其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没有钱还。其向雄宇公司的黎某分工负责,第一次是鲍某1帮其开口向黎某借的,后面因其跟黎某很熟,其才向他开口借钱。南昌市银燕物流钢构仓库项目在其公司有徐某1、李某3、宋某清楚。(2014年7月30日的笔录)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一些可以证明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确存在南昌银燕物流公司附近建设钢建构仓库项目的材料,两本笔记本,里面记录了其在德通公司上班三年的工作情况,其作为公司的业务二部经理兼工程部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部的工程项目,包括银燕物流公司附近计划要建设的钢结构仓库项目。公司也有会议记录,公司业务副总宋某和其一起负责钢结构仓库项目的外围门面,所以他很清楚这个项目。公司副总李某3也知道这件事,李某1也知道这个项目,他是一个工程施工队的负责人,他因该工程向徐某1出了图纸并报了价。公司为该工程开了两次会,第一次是在去年上半年,在其、徐某1、李某3和宋某四人,地点是丁公路办公室,第一次公司没有做会议记录,其只是做了个人工作记录。第二次也是在去年上半年,有其、徐某1和宋某三人,地点在污水处理厂东北边围墙外,只是徐某1现场口头交待,承诺项目从始至终都交由其跟宋某负责,并许诺给其两人百分之二十的红某,徐某1说污水处理厂的领导不在,所以没有带其跟宋某进入污水处理厂内部实地考察建设仓库的用地。这项项目是在南昌污水处理厂大门右边即紧邻该厂东北边围墙外面建设一排七字型的钢结构店面,在这些店面的后面也就是污水厂内部的地建设钢结构仓库,但徐某1没有带其进入该厂内部,其也不清楚该地皮是哪块地皮,只是知道是污水处理厂内部的地,徐某1告诉其是27亩的地,其没有看到该项目的计划材料、报批手续以及买地证明,都是徐某1口头说的。(2017)谅解书、收条:周然家属已退回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7万元,并取得谅解。(2017)到案经过:2014年5月6日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黎某报案称,其在钢构项目招投标中被江西德能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周然诈骗项目保证金三万元。2014年7月4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南昌市丁公路民间食府附近展开布控,将周然抓捕归案。(2017)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周然出生于1974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然对上述证据质证时辩称,其是受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徐某1的安排,负责在南昌市生米大桥污水处理厂附近建一钢构仓库,其在与黎某商谈承建业务相识后,向黎某借款三万元,其没有诈骗的故意。辩护人对上述证据质证时辩称,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对钢构仓库项目进行立项,并由周然负责,周然在主观上认为该项目存在,不知道该项目客观上无法实施。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公安机关在接到黎某的报案后,对证人鲍某1的第一次调查取证,证实了黎某对其说了要汇三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给周然;对证人徐某1、宋某的第一次调查取证,均证实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在南昌市生米大桥污水处理厂附近建一钢构仓库不是由周然负责;对证人欧某、王某、徐某2的调查取证,均证实了南昌污水处理厂对其公司的土地没有买卖权。被告人周然与报案人黎某之间的短信内容、付款回单,证实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向周然转帐3万元,是与钢构仓库的承建合同签订相关联。综合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应认定江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在南昌市生米大桥污水处理厂附近建一钢构仓库的相关审批,被告人周然遂以与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承建该钢构仓库合同为由,向报案人黎某要求转款,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然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

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2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易 铭人民陪审员  胡中美人民陪审员  邬美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珊珊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