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一百零九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条、
百三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泰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和泰机电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泰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和泰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5.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山西泰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师立鑫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璐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