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弗雷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本案不存在上

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本案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不应对涉案土地暂停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执行人未提供涉案财产价值的证

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执行人未提供涉案财产价值的证据,其关于超标的查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本案中,异议人未提供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涉案土地又系不可分物,故,本院的查封行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郑州弗雷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郑州弗雷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六份,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昊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