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晓、李红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晓、李红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7年5月止的物业服务费6296.72元(含电梯费)、公摊水电费272.7元,共计6569.42元。二、驳回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谭晓、李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谭晓、李红瑛负担(此款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谭晓、李红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交付给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英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