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5)桦林商初字第36
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5)桦林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后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宗伟审判员 韩光杰审判员 韩柏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万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