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电业局桦南林业局供电局与王平供电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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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5)桦林商初字第36

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5)桦林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后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宗伟审判员  韩光杰审判员  韩柏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万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