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附则约定,原告有权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调整,并将提前公告通知。
五条附则约定,原告有权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调整,并将提前公告通知。2016年9月2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对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明确调整服务费“滞纳金”名称为“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不变,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被告陈永景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未及时偿还透支额,截至2014年12月26日,欠本金32883.18元、利息9586.44元,共计42469.6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未按约偿还所欠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滞纳金(还款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2883.18元、利息9586.44元,共计42469.6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保全费520元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胡晓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袁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