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伟与陈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谢伟借款7000元并从2017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谢伟借款7000元并从2017年3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翠萍负担(此款原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翠萍负担(此款原告已垫支,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温全昌代理审判员  周燕铭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雨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