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映林与毛义正、付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周映林承担。审判长  王姝玲审判员  郭 梅审判员  杜 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亚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