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许爽负担
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许爽负担。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尹可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