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爽与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许爽负担

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许爽负担。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尹可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