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南京吉姆圣德实业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
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南京吉姆圣德实业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
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南京吉姆圣德实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二、终结南京吉姆圣德实
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南京吉姆圣德实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二、终结南京吉姆圣德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阿珍审判员 周毓敏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丽源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