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一十条之一、第二百七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
第七十三条、
五十二条、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
第六十九条、
条之规定,判决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
如下:一、被告人颜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共折抵121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郑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四、被告人廖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五、被告单位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六、被告人袁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七、被告人刘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八、被告人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对被告人颜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0元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郎某所退赃款人民币350000元发还重庆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十、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发票、税收完税证明等及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打码机、打印机、手机、u盘、印章等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青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