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91条之规定
154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赣州市章贡区云星公园大观6号楼21层2101号商房屋(合同备案编号2016100901511),自2017年9月22日归申请执行人薛友蕾所有,申请执行人薛友蕾可持本裁定书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二、执行人邹丽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该房产买卖合同解除手续。三、申请执行人薛友蕾可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与开发商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远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刘君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棕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