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良与施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元(李国良已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元(李国良已预交),由李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静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