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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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明浩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