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
二百四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
第38条、
条、第42条
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赵为好与毕记青名下共有的位于日照市五莲县城关富强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赵为好与毕记青名下共有的位于日照市五莲县城关富强路157号檀香花园小区12号楼1单元302室(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玲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