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王佳俊、倪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

三十一条,《中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

第六十四条、

四十四条和《最

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佳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

如下:一、被告王佳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977.80元(已算至2017年7月18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倪波、马福美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波、马福美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佳俊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0元,依法减半收取2165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0元,依法减半收取216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款39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佳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倪波、马福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洛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