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邢文彬用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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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文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其中利息、违约金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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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 进审判员 何 兴审判员 兰榕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晏成林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