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坡、左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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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5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16)鲁1325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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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民初行。审判员  杨宗锋审判员  李中生审判员  吕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