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5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5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16)鲁1325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民初行。审判员 杨宗锋审判员 李中生审判员 吕 超
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民初行。审判员 杨宗锋审判员 李中生审判员 吕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