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88王言书与王东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明偿还原告王言书欠款46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明偿还原告王言书欠款46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王东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审 判 长  许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美朝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华 玮附录一: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王言行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收条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已代被告偿还借款本息46000元。附录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

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4页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