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
第十七条、
条、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
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
二十三条、第二
第二十三条、
十七条、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八条、《中华人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
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薛金刚222723.57元【(医疗费36381元+死亡赔偿金381017.14元+丧葬费28049元)×50%=222723.57元】;二、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崔玉华8126.78元(医疗费975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1759.24元+误工费3518.48元=8126.78元)。三、驳回原告薛金刚、崔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薛金刚、崔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