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与田宝萍、田宝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宝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宝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7,715.17元以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6025‰0计付)。二、被告田宝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7元,由被告田宝萍负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7元,由被告田宝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本院。被告田宝玲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竺婷婷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

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

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

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温馨提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