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银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向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