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中县龙湾寒富苹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辽中县龙湾寒富苹果专业合

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辽中县龙湾寒富苹果专业合作社货款238,52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8.00元,由被告周志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志审 判 员  杨国元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