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亭与刘兴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四条第(二)项、

四条第(二)项、第十六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兴冰对其债务应当继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兴冰对其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